《白城市市區雨水排放管理辦法》解讀
《白城市市區雨水排放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于2020年12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F將《辦法》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出臺背景及依據
為了鞏固和發展海綿城市建設成果,保護生態環境,充分利用雨水資源,根據國務院《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白城市市區雨水排放管理辦法》。通過科學編制雨水排放設施建設規劃,完善雨水排放的相關標準規范,統籌推進雨水排放工程設施的建設與維護管理,實施雨污分流,控制初期雨水污染,對雨水進行消納與利用,同時加大監管力度,依法對違反雨污分流建設、排放等違法行為予以處罰。
二、起草過程
1.按照國務院《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的相關規定,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在市司法局的組織下,制定了《起草方案》,成立了《白城市市區雨水排放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立法起草小組,并按照市司法局確定的立法進度安排中的完成步驟、完成時限逐步完成此次立法起草的相關工作;
2.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委托中共吉林省委黨校(吉林省行政學院)提供該項立法的起草、論證及評估等立法咨詢服務;
3.在起草過程中,市司法局先后多次組織召開起草調度、推進會就《辦法》內容提出指導、修改意見建議;
4.《辦法》草案形成以后,經市司法局組織,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通過網站等大眾傳媒向社會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同時,印發給與雨水排放管理工作有關的部門征求意見;
5.在采納各部門意見和建議的基礎上,由受委托的立法咨詢服務機構組織了專家論證和風險評估。省級專家對該《辦法》草案提出了修改意見和建議,風險評估結論為該《辦法》草案為低風險,并提出了風險防化措施。市司法局就專家論證意見與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共同進行修改完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召開黨組會對《辦法》進行了集體討論;
6.《辦法》通過市司法局審核;
7.《辦法》經2020年12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三、主要目標
通過《辦法》的實施,最大限度地減少城市開發建設對生態環境的影響,最終實現加強生態環境保護,達到充分利用雨水資源的目的。
四、主要內容
《辦法》共七章三十八條,主要內容如下:
(一)對新、改、擴建建筑控制雨水徑流進行了規范。
《辦法》規定,由住建部門會同自然資源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及《白城市海綿城市專項規劃》,編制《白城市市區雨水排放專項規劃》,將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作為剛性控制指標。對于占地面積超過兩萬平方米的新建、改建、擴建建筑或住宅小區項目,應當通過利用綠地地形、透水鋪裝、雨水調蓄設施等消納雨水,并達到《白城市市區雨水排放專項規劃》確定的雨水徑流控制標準。
(二)對雨水與污水分流作了規范。
《辦法》規定,實行雨水與污水分流排放制度。新建、改建、擴建排水設施應當按照《白城市市區雨水排放專項規劃》設置雨水、污水分流排放設施。尚未實現雨水與污水分流排放的區域,市住建部門應當組織編制工程設施分流改造計劃,產權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改造計劃規定的時間進行改造,逐步實現雨水與污水分流。
(三)對城市公用設施的雨水排放做了規范。
《辦法》規定,城市非機動車道、人行道、公共廣場和戶外公共停車場應當優先采用透水性材料鋪裝。新建的公園綠地和其他綠化工程應當按照海綿城市建設的要求進行設計和施工。通過建設雨水花園、下凹式綠地、人工濕地等措施,增強公園和綠地系統的城市海綿體功能,消納自身雨水,并為蓄滯周邊區域雨水提供空間。城市生態和園林綠化應優先采用蓄滯的雨水,嚴格控制開采地下水。
同時,《辦法》還規范了本立法事項的部門職責、運維分工,設施保護、監督管理及法律責任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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